2007年8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案件未结赔偿先付 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子曰 钱望浙

  本报讯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从维护务工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探索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新路子。近期在公诉阶段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2月,郑某等人与其前老板王某因劳资纠纷在江山市西门小区发生口角,后王某的姐姐、外甥等人也参与了争吵。郑某等人见对方人多势众便撤离了现场,但走至市区“小羔羊”火锅店门口时,却被王某纠集的刘某推倒在地,从后面赶上的徐某也随即挥刀砍伤了郑某的手臂、大腿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该案移送江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认真理清了事情原委,找准了案件的症结所在,先后多次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然后再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讲解,分析利弊,最后双方当事人渐渐达成共识:王某对因其引起的故意伤害行为向郑某公开道歉,同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郑某对王某的道歉表示接受,并同意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最后,双方在检察人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